链家地产:一份“霸王”的意向协议

2009-03-23 09:52 阅读(?)评论(0)
                                             本报记者   王定立   北京报道 

 

   链家地产的霸王时间战

     2007年11月16日,高某因有购房需求,于是来到北京链家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大兴区黄村小营店,当该公司所在的黄村小营店经纪人李某,在得知前来看房者高某有购房的意向后,便主动向其推荐了一套存量房,经过李某的一番大力介绍后,高某同意了看房的要求。

11月17日中午,双方来到大兴区庞各庄镇隆盛园3栋4—602室现场看房。高某看完房后,向李某询问房屋价格费用及其相关手续证件等详细信息,在得到李某满意的答复后,决定与链家地产签订《房屋购买委托协议》,而链家地产的李某却另外又拿一份该公司的《意向金协议》,要求客户高某首付两万作为意向金,(李某在未充分向顾客解释清楚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后,高某同意付给链家地产一万元意向金,并在链家地产大兴区小营店签订了《房屋购买委托协议》及《意向金协议》,李某给高某开具了链家地产的收款收据,双方也在两份协议上签字。随后李某告诉高某等其消息。

在随后的几天里,链家地产的工作人员以房主出差为由,告之高某暂时无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这样的情况一直持续到第5天,也就是11月22日,链家地产的工作人员李某给高某打来电话,说房主仍身在外地,无法赶回北京,还需等待。同时,李某向高某又推荐了另外的 一套房子,位于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福苑小区5栋1—501号房。

也就是22日当日,高某在看完房子后,李某要求再签订一份链家地产的《意向金协议》书,这次只有签一份意向金协议,李某向高某再三保证,明天下午4点前,即可与房主见面商讨购房意向。

11月23日下午4点,高某如约来到链家地产大兴区黄村小营店里,却被工作人员告之房主开车出了车祸。于是,双方约好24日中午房主的儿子来店里商讨购房一事。

24日中午,李某突然告知说房主要睡懒觉起不来,商讨之事改为下午3点前。

下午3点,又被告知无法联系到房主,推迟见面时间,改在下午六点前。

5点30分,高某径直来到链家地产的黄村小营店里,却被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房主家有急事不能来了,整个购房期间,高某始终未见过其中任何一个房主的面。

 链家地产协议幕后的协议

在遭到接二连三的失约后,高某要求链家地产小营店解除和他的购房意向合同,链家地产大兴区黄村小营店便说道:“解除合同可以,10000元人民币意向金不能退还,理由是已经把意向金转交到了房主的手里。”并且李某称已将10000人民币意向金改为定金了,已和房主签订了定金合同。

对于链家地产小营店和房主签订的定金合同一事,在此之前,链家地产小营店跟高某只字未提,高某也一无所知。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而记者在高某与链家地产小营店签订的意向协议书里并未见到该店李某经纪人的执业证编号。

第12条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记者调查此事时,从大兴工商局一位名字叫陈某的工作人员那里得知,链家地产大兴区黄村小营店的房产中介公司连营业执照都没有!

第14条规定:房地产终结服务机构必须遵守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但根据链家地产小营店的说法,这10000元人民币的意向金改为定金过程中,而买方高某是不需要或没必要知道的。

第17条规定;(2)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3)合同履行期限等。在高某与链家地产签订的这份意向协议里,我们看不到交房的具体期限,从而导致了链家地产正当的“忽悠”买房者。

建设和谐法制社会,我们所提倡的是诚实、公平、公开的交易,而这样的黑中介,不但会坑蒙百姓群众、造成切身利益的损害,而且扰乱市场秩序,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现象。我们呼吁有关部门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这些不法分子和钻法律漏洞的机构予以严厉的查处和打击,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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